(2017)内292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有成诉被告郑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有成,郑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76号原告:潘有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郑建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慧,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有成诉被告郑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潘有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有成以证据缺失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和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