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易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易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9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厦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098-X。法定代表人:胡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员工。被告:易武,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易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易武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易武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