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春霞与赵永清、陈沛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清,于春霞,陈沛华,于秀琴,陆立群,江苏鑫泉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清,男,1971年10月16日生,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霞,女,1964年2月29日生,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沛华,男,1964年1月14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秀琴,女,1966年3月25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立群,男,1971年3月28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泉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57081-2,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利工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沛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赵永清因与被上诉人于春霞、陈沛华、于秀琴、陆立群、江苏鑫泉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永清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永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