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俊喜与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喜,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60号原告任俊喜,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任宏斌,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岳琳,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原告任俊喜诉被告岳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任俊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任俊喜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