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慧与刘占爵、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刘占爵,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932号原告王慧,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郑广恩、武文凯(实习),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爵,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第30层3004、3005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诉被告刘占爵、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王慧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占爵、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慧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6元,由原告王慧负担。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