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源书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源书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787号原告: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46号英雄山文化市场三号大厅。法定代表人:孙衍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蕊,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源书吧。法定代表人:尹怀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源书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