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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与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年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7741号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三幢5层547室。法定代表人:卜广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被告: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张樱露,职务不详。被告:年鹏,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定金2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汽车交易合同》,约定原告向两被告采购广汽本田雅阁汽车12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定金2万元,但两被告拒不提供车辆,也不要求原告进行验车。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履行合同,但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亦不退还定金。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汽车交易合同》显示,被告年鹏作为被告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汽车交易合同》。其中手写内容包括“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年鹏均代表乙方”,合同第二条经手写修改后的内容为“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长宁区”。但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现被告康平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年鹏身份证上的住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但被告年鹏的户籍地址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致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应移送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