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16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赵某,男。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