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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16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赵某,男。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