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治皓、康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治皓,康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治皓,男,汉族。被执行人:康燕妮,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治皓、康燕妮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王治皓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