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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立娟与银川嘉泰神机工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娟,银川嘉泰神机工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吴立娟,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嘉泰神机工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79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74926923。法定代表人:哈晓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立娟与银川嘉泰神机工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中,查明银川嘉泰神机工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7】196-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立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