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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6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张永远、舒惠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英,张永远,舒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凤英,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远,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舒惠娟,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徐凤英与张永远、舒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一审诉讼费人民币9,84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舒惠娟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海御官邸3幢1001室的房产,此外,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