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山祥诚铁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与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祥诚铁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971号原告:唐山祥诚铁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被告: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祥诚铁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桥铁路道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祥诚铁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