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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英与刘XX、张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刘XX,张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25号原告陈英,女。被告刘XX,男。被告张德林,男。原告陈英诉被告刘XX、张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