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英与刘XX、张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刘XX,张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25号原告陈英,女。被告刘XX,男。被告张德林,男。原告陈英诉被告刘XX、张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