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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亮与被执行人吴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亮,吴克霞,张志亮,吴克霞,张志亮,吴克霞,张志亮,吴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亮,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吴克霞,女,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志亮与被执行人吴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克霞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亮铺面占有使用费等共计647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亮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克霞通过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收入。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尽 章审判员 冯 浩 宁审判员 曾 敏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