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3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辩护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放置计算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从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按一定比例抽头渔利。2016年12月1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雇佣,使用上述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2016年12月14日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及参赌人员孙某某等人,并查获涉赌计算机1台及人民币18,645元等。经查,2016年11月6日至12月14日间,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70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郭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傅某某、蔡某某、余某某、顾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徐某、俞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账号部分明细情况的电脑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周某某是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查获的人民币18,645元、计算机1台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