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春艳、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被执行人:王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艳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8.330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