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李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李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200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谢某某,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200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某(系李某某父亲),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李某某母亲),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刘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刘某某在银行存款39483.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