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01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