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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01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