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栋和李世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李世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608号原告王栋,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世河,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联创广场1-5楼。负责人:冯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栋诉被告李世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栋承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