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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182号原告: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程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武,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院6号楼2层276。法定代表人:陈闽娜,总经理。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天津滨海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诉称,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对于购买商品、价格、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付款23679320元,但被告未交付货物。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36793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本案的争议标的,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以此确定本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试验区(××保税区),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普罗精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隋庆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