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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义成与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成,权平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成。被执行人:权平宗。申请执行人王义成与被执行人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在两年内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