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1999号原告:谢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闫兰祥,石家庄万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某某,项目合同部部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兰祥,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房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9364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原告经乔耀辉介绍到被告在长安××××石家庄国际贸易城3号楼做木工,双方商定按平米计算,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组织人员在2016年6月底顺利完工,经结算原告共计劳务费123664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费用37000元,剩余89364元迟迟未能给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承诺在2016年12月25日前全部支付原告余欠劳务费89364元,可是被告到期后,再次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铁某某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不予认可,与被告无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务争议关系;被告与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所做的施工内容属于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0日,被告中铁某某与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石家庄国际贸易城一期B区工程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载明:“承包方(甲方):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经理部,分包方(乙方):河北钟欧建��工程有限公司……1、乙方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130682000032295;发证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专业及等级:建筑劳务分包壹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14年7月11日。2、劳务分包内容。工程名称:石家庄国际贸易城一期B区地块3号楼主体结构工程……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杨某某,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乔耀辉……甲方(盖章):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杨某某;乙方(盖章):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乔耀辉……附件五: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陈全军系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乔耀辉为我单位承担施工的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石家庄���际贸易城一期B区工程3号楼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代理人(项目经理),我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签署的本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履行本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工程结算等相关事宜……代理人(签字):乔耀辉,职务:经理,委托单位(盖章):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陈全军。”2016年4月30日,原告经乔耀辉介绍到石家庄国际贸易城3号楼从事木工工作,乔耀辉承诺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工钱。2016年11月11日,中铁某某集团石家庄国际贸易城技术质检部出具《承诺书》载明:“乔耀辉实欠工人工资89364元……项目部承诺在2016年12月25日前代乔耀辉支付谢某某工人工资。房某某、刘雪某某、韩洪仲(签字)。中铁某某集团石家庄国际贸易城技术质检部(盖章)”。2016年1月26日,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经理部致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载明:“请贵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我部拨付8月份工程进度款1411.8元……现在急需贵司支付我项目部部分对下劳务分包班组劳务费:1、3#楼主体结构谢某某木工班组:捌万玖仟叁佰陆拾肆元整(89364元)……收款人:谢某某,身份证号:500226198705252793……发文单位(章):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雪某某,日期:2016年12月26日”。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9364元,被告对《承诺书》和《工作联系单》均不予认可,被告主张杨某某是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人,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经理部的印章是对外唯一公章,其他人的签字和公章无权代表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国���贸易城项目部;《工作联系单》是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工作联系函,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以上事实有《分包合同》、《承诺书》、《工作联系单》、《营业执照》、《承包资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中铁某某与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载明刘雪某某系项目负责人,需要支付谢某某班组劳务费89364元,可证实刘雪某某系被告项目部的负责人之一,被告项目部已承诺给原告支付劳务费89364元。《承诺书》中所盖章为中铁某某集团石家庄国际贸易城技术质检部的公章,系被告内部所用章,且有负责人的签字,应认定为被告对原告的承诺。被告中铁某某虽然将项目分包给了河北钟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是《承诺书》中明确载明被告项目部承诺在2016年12月25日前代乔耀辉支付谢某某工人工���。《承诺书》系被告项目部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予以履行。关于原告在庭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未在指定日期内补交诉讼费,视为其放弃增加诉讼请求,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劳务费893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