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8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毛志星、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星,刘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志星,男,住所地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泽君,男,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所地安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志星与被执行人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已执行纠纷款17万元,未执行标的款为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廖剑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