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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毛志星、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星,刘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志星,男,住所地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泽君,男,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所地安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志星与被执行人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分期履行。本案已执行纠纷款17万元,未执行标的款为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廖剑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