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588号原告武某某,女,生于1941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华,巴中市恩阳区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刘 波二○一七年五月四书记员 冯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