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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民初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与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3民初1213号之一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洪和公路灵山路口南。法定代表人:张朝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平,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8元,减半收取计6364元,由原告汕头市俏丹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耿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