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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马小飞、谢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马小飞,谢敏明,魏志贤,王玉兰,魏东宁,魏东龙,魏东静,苏州仪峰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主要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小飞,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谢敏明,女,1984年8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魏志贤,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东宁,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东龙,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东静,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苏州仪峰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66491-1,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跨春路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小飞、谢敏明、魏志贤、王玉兰、魏东宁、魏东龙、魏东静、苏州仪峰仪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小飞、谢敏明、魏志贤、王玉兰、魏东宁、魏东龙、魏东静、苏州仪峰仪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小飞、谢敏明、魏志贤、王玉兰、魏东宁、魏东龙、魏东静、苏州仪峰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3138.9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爱华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