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1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豫1282执181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2执1819号执行裁定书中将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了申请人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189430.4元”更正为“289430.4元”。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