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诉何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何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443号原告:XX,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珍,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何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XX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林 昊人民陪审员 肖 星人民陪审员 李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易新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