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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诉何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何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443号原告:XX,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珍,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何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XX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林 昊人民陪审员 肖 星人民陪审员 李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易新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