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英姿、张亚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姿,张亚淋,鲁士华,天津市正太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姿,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亚淋,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鲁士华,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智瑞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正太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街千间五段2-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854510。法定代表人:张洪年,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李英姿与张亚淋、鲁士华、天津市正太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