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国和与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和,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418号原告:余国和,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言,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环兴科技园)A座402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国华大厦1308室。法定代表人:肖曙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和与被告天津市丽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余国和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国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