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行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曹金龙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359号起诉人曹金龙,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起诉人曹金龙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下简称静安分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不作为并判令其出具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称其于2015年8月26日、9月25日分别向静安分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他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罪,并请求出具法律文书均遭静安分局拒绝。本案中,曹金龙的起诉事项涉及刑事立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