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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蓓与被告马凤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马凤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53号原告:王蓓,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云,男,现年49岁,回族。原告王蓓与被告马凤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蓓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蓓撤诉。案件受理费339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3元,由原告王蓓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越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