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彭世宇申请执行刘国美,田维礼民间借贷纠纷1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宇,刘国美,田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彭世宇,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国美,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人。被执行人田维礼,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人。彭世宇申请执行刘国美,田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美、田维礼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彭世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彭世宇与被执行人刘国美、田维礼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