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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彭世宇申请执行刘国美,田维礼民间借贷纠纷1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宇,刘国美,田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彭世宇,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国美,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人。被执行人田维礼,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人。彭世宇申请执行刘国美,田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国美、田维礼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彭世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彭世宇与被执行人刘国美、田维礼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