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俊高与中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高,中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俊高,男,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中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敏,女,系该公司总经理。马俊高与中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22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金建筑集团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