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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房硕与朱庚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硕,朱庚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00号原告房硕,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朱庚征,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房硕诉被告朱庚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房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硕负担。审判员  潘兴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