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房硕与朱庚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硕,朱庚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00号原告房硕,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朱庚征,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房硕诉被告朱庚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房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硕负担。审判员 潘兴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