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东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东,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东,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东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莱州莱州执字第235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2359-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和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