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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祝伟,威海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祝伟,男,汉族,住文登区小观镇波罗岛村332号,身份证号码371081198509145034。被执行人威海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