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高强申请执行阳小勇、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高强,阳小勇,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潘高强,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阳小勇,男,生于1981年3月13日。被执行人邓莉,女,生于1983年5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潘高强申请执行阳小勇、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小勇、邓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莉在你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一年(以11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