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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史双全与张金田、马明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双全,张金田,马明珍,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史双全,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张金田,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明珍,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张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执572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4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在中国工商银行1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7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