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喻晓祎与伍鸿雁、冯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祎,伍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喻晓祎,职工。被执行人伍鸿雁,居民。被执行人冯翠云(伍鸿雁之妻),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伍鸿雁、冯翠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喻晓祎借款本金909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6元,执行费12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翠云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81×××31内的全部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丁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