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辛可心与艾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可心,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辛可心,男,1978年7月24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艾国,男,其他不祥。申请执行人辛可心与被执行人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艾国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可心借款本金28,900.00;案件受理费522.00元,由被告艾国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利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