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督2号申请人: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天利新城,组织机构代码证:32210095-2。法定代表人:阮腾巩,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晓丹,男,现住福泉市。申请人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2016年2月1日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利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天利新城小区物业管理经营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车停车卫生费30元,物管卫生费为步梯房每个平方0.3元,电梯房为每个平方0.3元,二楼以上每个平方0.6元,该合同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要求被申请人王晓丹给付申请人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度物业管理费59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发出支付令三十日内未能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27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福泉市塍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缪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信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