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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童婷婷、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婷婷,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童婷婷,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58号众联天美国际A栋13层19室。法定代表人黄赵林。申请执行人童婷婷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4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童婷婷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13.79元。本院已���法受理童婷婷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锘奇尔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563.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