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许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许广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1083号原告:李玉珍,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广岭,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玉珍与被告许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广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整,并书写了借据一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许广岭口头辩称:爱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反正我给他钱了,不可能再给他一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许广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结合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整,并为原告李玉珍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代到,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许广岭,2004年10月23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还。关于被告辩称反正我给他钱了,不可能再给他一回的主张,未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广岭向原告李玉珍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我给他钱了,不能再给他一回的主张,未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李玉珍要求被告许广岭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广岭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玉珍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