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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桂娥与骆长利、骆长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娥,骆长利,骆长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娥。被执行人骆长利。被执行人骆长伶。本院在执行孙桂娥与骆长利、骆长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骆长利身体有病无法拘留,拘留所不予收留。被执行人骆长伶下落不明,经四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