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艳娟、郭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艳娟,郭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艳娟,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肃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三,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上诉人潘艳娟因与被上诉人郭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艳娟在收到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艳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艳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