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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会仁、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会仁,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破申3号申请人:朱会仁,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牛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汉雷。2017年2月10日,申请人朱会仁以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林阀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林阀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凯林阀门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凯林阀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8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人有两人,分别是方爱美、王汉雷。2016年3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会仁支付货款502580元及利息。之后,凯林阀门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朱会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凯林阀门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3执1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会仁是凯林阀门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凯林阀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凯林阀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凯林阀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朱会仁对温州凯林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