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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用于打猎。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二圣派出所在办理其它案件时,发现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该所民警遂到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了解情况,在现场发现情况异常,遂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查获枪状物二支、砍刀一把、匕首一把。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及重庆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甲处查获的两支枪状物,一支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另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枪支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赫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二、涉案枪支2支、砍刀一把、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亚玲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