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杜先青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618号罪犯杜先青,男,汉族,1958年4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六金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先青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杜先青,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先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先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杜先青的陈述证实,罪犯杜先青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杜先青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杜先青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杜先青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杜先青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先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