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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书琴与尤红芳、袁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书琴,尤红芳,袁芬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518号原告:严书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正,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红芳。被告:袁芬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书琴与被告尤红芳、袁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书琴撤回对被告尤红芳、袁芬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珠 更多数据: